中国贸易报 | 黑龙江频道 城市频道:
哈尔滨工业大学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报料邮箱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热点新闻 >> 齐齐哈尔 >> 正文

扩大范围 简化手续

来源:齐齐哈尔政务网 时间:2009-6-25 14:57:28 点击: 今日评论:


  目前,我市落实国家积极的就业政策、稳定就业局势扶持政策工作正在扎实推进。本着结合市情,适度放宽标准,让困难企业最大限度地享受帮扶政策的原则,以稳定企业的就业岗位,经市政府第十四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困难企业认定问题做出补充规定。市认定困难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振江就这一问题回答了齐齐哈尔日报记者的提问。
  问:困难企业界定范围有何新规定?
  答:困难企业界定范围原则不受行业限制,只要企业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受金融危机影响出现暂时困难并恢复有望的,同时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即可申请认定困难企业。对近两年来年缴纳税金超千万元的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未足额缴费,经市认定困难企业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可直接认定为困难企业,其未足额缴纳的部分待形势好转后补缴。
  问:中省直企业申报困难企业应怎样履行手续?
  答:中省直企业及厂办劳服企业申办认定困难企业,可由市直同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国资委等)比照市直企业的认定程序负责初审认定,以方便企业。
  问:企业如果断保应如何补缴社会保险费?
  答:一是依据尊重历史事实、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分类采取相应措施后即可纳入困难企业认定范围。第一,对失业保险费欠缴的企业,以企业并轨时间为界限,并轨前的欠费可暂视为挂账,并轨后的欠费补缴本金。第二,在申报缴费时,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而未实现足额缴费的企业,如果实缴数额不低于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允许其申报困难企业认定,待经营状况好转时,再足额补缴。第三,对于其他社会保险费断保情况的处理:养老保险从断保之日起补缴欠费并加收利息;医疗保险从断保之日起补缴本金,不收利息;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情况,此次不列入认定困难企业考核条件,其相关业务仍按现行文件执行。第四,对于受金融危机影响,自2008年四季度以后新欠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的企业,不影响其申报困难企业认定,但应制订出还缴计划。
  二是对于社会保险费断保欠费形成的滞纳金问题,采取暂缓措施。根据《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考虑到我市困难企业的现实困难及历史特殊性,对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断保补缴的企业暂缓征缴滞纳金,待企业经营状况转好后补缴。
  问:请问企业资金状况如何认定?
  答:对于申报企业认定条件中涉及企业资金状况的相关指标适度放宽,调整流动比率小于1.5,速动比率小于0.75。根据行业特点由财政部门确认。
  问:困难企业享受政策待遇如何封顶?
  答:对于被确认的困难企业,适当提高齐劳社发[2009]33号文件规定的“补贴额不超过上年该企业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的40%的比例,调整后的比例为60%。”
  问:困难企业享受政策待遇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确保企业足额享受扶持政策,申报享受“五缓”、“三补”政策的,执行时限最长为6个月(2009年度);申报享受“四减”政策的,执行时限为2009年度(因政策实施相对滞后,以满12个月计算,多收部分退回)。上述办法,对市本级认定的困难企业有效,对其相关业务及遗留问题无连带关系,逾期废止。
  问:认定困难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地点在哪里?
  答:为方便困难企业办理相关手续,认定困难企业领导小组实行“一条龙”办公,地点设在人力资源市场大厅。困难企业也可到劳动工资科502室办理。监督电话:2419058、2419059。 

 新闻评论
 
新闻评论
正在加载评论列表...
评论表单加载中...

更多>> 热点新闻

更多 >>热点企业

友情连接: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招聘英才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8-2009 169168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贸易报  技术支持:哈尔滨华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